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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可获十倍赔偿,别不懂得维权

2019年3月1日,李女士在“无珍超市”购买“真香牌”火腿肠10包,价值500元,食用后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到医院治疗花费1000元。李女士这才发现所购火腿肠均已过保质期。李女士要求超市赔偿,超市百般推诿,拒不赔偿。李女士生气万分,欲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李女士可不可以要求超市赔偿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权利。超市作为经营者,李女士当然可以向其主张权利。

 

李女士的赔偿金额应当如何确定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无珍超市未及时检查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摆放并销售货架上超过保质期的“真香牌”香肠,可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李女士可以主张退还购买火腿肠支付的价款(需返还火腿肠给超市)、价款的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最低1000元)、住院费、诊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需要注意的是,造成实际损害并非主张十倍赔偿的前提条件,即使损害没有实际发生,消费者也是可以主张十倍赔偿的。

 

李女士应当如何举证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消费者举证证明因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受到损害,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存在因果关系,并请求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除外”以及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对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而作为消费者仅需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李女士只需提供在超市购买“真香牌”火腿肠的小票、过期的火腿肠、以及医疗证明即可。

 

小编提示: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作为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时,应尽可能看所购买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注意保留购买票据,一旦产品尤其是食品有不符合安全标准情形的,及时通过消协或法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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