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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家还在不在这个屯?——论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我的老家哎就住在这个屯儿,我是这个屯里土生土长的人儿”,这首《咱们屯里的人》想必勾起了一代人的回忆,那么随着市场经济不断的深化、农民基本需求的转变,你还是那个“屯儿”土生土长的人吗?认定这个“屯儿”的人的普遍标准又是怎样的呢?

农村集体经济权益基础

认定为该“屯儿”的人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即认定为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农民享有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的基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政府对土地用途的强力管制,整个社会对农村土地价值的“觊觎”也慢慢带动起了看似“愚钝”的农民,一场场对征收利益分配争夺的大戏在各个“拆”字面前上演,而农民集体成员资格恰是农村土地征收利益的主要依据,如何对其认定变成为定分止争的关键所在。

首先,我国法律尚未对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作出规定,法院对是否认定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也呈现出不同的司法态度。在诉请确认成员资格认定的案件中,法官存在拒绝受理和予以确认两种情况。法院拒绝受理的理由具体有以下几种,一是认为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应由当地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来解决,该做法来源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三十六条的规定,将监督认定成员资格的责任落到当地政府的身上;二是认为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应该将问题解决在基层;三是认为集体成员资格认定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夸大了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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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尽管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随着相关案件的增加,法院渐渐形成了与本地实际相契合的标准。大多数法院通过综合因素考量成员资格的认定,该综合因素包括户籍登记、是否长期在集体生产生活、对所在集体承担义务、是否获得所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向集体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事实因素以及是否依赖集体土地保障等因素。

最后,现在也有大部分学者对农村集体成员资格认定存在不同的见解,但从整体看来,如果当事人仅仅提出成员资格认定的诉求,法院不予受理的共识已基本达成。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作出统一裁判规则前,学者对此只是学术上的讨论,笔者在此不在赘述。仅提供一则笔者在实务中总结的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原生产大队成员,户口未迁出的;

2、开始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原生产大队成员所生儿女、户口未迁出的;

3、本村村民依法办理领养手续,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正式实施前(1992年4月1日)未办理领养手续但已形成实际收养关系,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4、政策性移民落户的;

5、符合法律规定、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6、其他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已明确资格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通过的。

集体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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