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

0531-8695-0148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

bjjzjinan@163.com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288号 鲁商广场B座六层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律师文苑 >>律师文苑 >> 挂靠关系不可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相对性
详细内容

挂靠关系不可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相对性

相对性

君致律师事务所告诉您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的效力范围仅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合同当事人一方只能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但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上,都有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例外规定。例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那么,挂靠关系能否也突破建设施工合同相对性呢?

君致法律服务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君致律师事务所

下面将结合济南君致律师事务所的案例来具体分析:

2011年3月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总包工程分包施工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A公司将x工程分包给B公司。协议书第二条第7项约定:“本工程禁止乙方对外分包和转包”。工程完工后双方结算确认诉争工程的结算总价款为55219870元,A公司已向B公司付款51189870元,欠付工程款为403万元。工程保证金为B公司向A公司缴纳。

C公司不服法院判决,认为自己是案涉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因此提起再审申请。

理由包括:1、C公司与B公司属于挂靠关系,C公司因不具备承包案涉工程的企业资质,所以借用了B公司的企业资质,双方既不是分包关系,也不是转包关系。案涉工程均由C公司独立完成,A公司已付工程款最终也流向了C公司,案涉工程款403万元应当支付给C公司。2、案涉工程履约保证金的缴纳和退还实际均系C公司完成。“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挂靠”民事行为这一事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二审判决以各种文件均以B公司名义签订为由否认C公司实际施工人身份,违背了证据逻辑推理原则。涉诉工程合同、施工记录、结算文件等资料的原件均为C公司持有,原审中的对账工作和欠款数额的确认工作也由C公司与A公司共同完成。依据日常经验法则判断,应当认定B公司未参与涉诉工程的实质工作,而且,B公司也未直接否认C公司借用其资质承包涉诉工程,未对涉诉403万元工程款提出诉求,按照逻辑推理,只能认定涉诉工程款403万元应当归C公司所有。3、本案为挂靠法律关系,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的规定,C公司是案涉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二审判决适用该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规定错误。

济南君致律师事务所、

法院裁判要旨:C公司在再审申请中并不否认案涉分包合同当事人、工程施工、回收工程款、办理结算资料、报送施工资料等工作均是以B名义进行,且参与相关工作的受托人亦有B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只是主张其与B公司存在挂靠关系,通过借用B公司施工资质承揽案涉工程,其为实际施工人。而在挂靠施工情形中,存在两个不同性质、不同内容的法律关系,一为建设工程法律关系,一为挂靠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根据相关合同分别处理。二审判决根据上述C公司认可的事实,认定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合同当事人为A公司和B公司,并无不当。C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A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即便认定C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A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二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错误,但判决结果并无不当。该解释第二条赋予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主体为承包人而非实际施工人,C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C公司的再审申请。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中,最高院民一庭庭长特别强调:对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目前实践中执行得比较混乱,我特别强调一下,要根据该条第一款规定严守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该条第二款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有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导致无法支付劳务分包关系中农民工工资时,才可以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不能随意扩大发包人责任范围。

因此,在实际施工人不能证明其与发包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情形下,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非合同相对方即发包方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鲁ICP备17011135号-1

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


北京市君致济南法律咨询热线:0531-8695-0148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288号鲁商广场B座六层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访问网站

电话直呼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0531-86950148
暂无内容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富库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