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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谁来担责?

“飞来横祸”谁来担责?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遇不到“天上掉馅饼”,却可能遇到天降烟灰缸、砖块、花盆,甚至是窗户、广告牌……这种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起源于小区个别业主在日常生活中的不文明行为。

特别是近期发生多起高空抛物案件:深圳五岁男童被20层高空坠落的窗户砸伤。事件发生一周后,昨日下午,江苏南京鼓楼区又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一名放学回家的10岁女童在家门口被砸伤头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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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空抛物案件中,由于建筑物较高,又处于视线盲区,被侵权人往往难以锁定侵权人。那么,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被侵权人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 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从相关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得出,在具体侵权人(抛物人或坠落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明确,但可以确定一个具体范围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要求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共同承担责任。

这里的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指的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而并非简单地指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出租、借用等情况下,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是实际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确立的抛掷坠落物品致害责任主要基于公平补偿原则对被侵权人进行救济。在被侵权人因无法锁定具体侵权人而难以得到补偿的情况下,出于公平考虑,让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使被侵权人得到救济。

当然,这种公平补偿原则的实现也是有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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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被害人必须先举证证明高空坠物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次,本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侵权人是被建筑物上的抛掷物、坠落物伤害的事实被证实后,由建筑物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要对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如果有证据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无须再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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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各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份分别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被侵权人不能要求某一个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其全部的损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按照自己应承担的份额对被侵权人进行补偿后,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追偿。但是,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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