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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经营者的瑕疵举证责任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经营者的瑕疵举证责任

虽“双11”已接近尾声,但“双12”的即将开启亦将使互联网平台迎来购物狂欢日。网络购物的频繁,难免存在各种原由的纠纷,涉及商家虚假宣传、承诺不兑现、执行7天无理由退货不到位、不承担“三包责任”等网购纠纷较多。

本文对因欺诈引起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例进行分析:

案情简介:

济南君致律师事务所

2019年1月17日,李某在某天猫照明灯具旗舰店购买了LED吸顶灯5个(单价218元)和LED吊灯12个(单价170元),总价款3130元。2018年1月30日,李某收到前述商品。李某验货发现吸顶灯所示为18瓦,而非李某所要购买的20瓦;另,吸顶灯及吊灯均为无3C认证的产品。李某以灯具公司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灯具公司未提交涉案产品认证材料。

法律分析:

一、涉案产品没有经过国家强制认证,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以及第三十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因涉案产品属于照明灯具,而照明灯具已被列入上述产品认证目录,故涉案产品应当依法认证并获得认证标志后,才可进行生产销售,而灯具公司故意隐瞒涉案产品未予以强制认证的事实,构成欺诈。

二、灯具公司应承担瑕疵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以及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因此,一方面,照明灯具为耐用商品,不受“7天无理由退货”的时间限制,即只要在6个月内发现质量瑕疵,便可主张权利;另一方面,耐用商品的质量问题由经营者来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成为消费者破解“维权成本高”的一把“利器”。灯具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对其向李某供应的照明灯具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认证条件即商品不存在瑕疵,承担举证责任。

三、灯具公司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君致律师事务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因此,灯具公司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下,应提交涉案照明灯具认证材料以证明所提供商品不存在瑕疵,但其未提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灯具公应承担损失赔偿的法律责任。

四、因商品有欺诈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此,涉案照明灯具未进行强制认证,灯具公司隐瞒该事实构成欺诈,应退还李某购买LED吸顶灯和LED吊灯的货款3130元,支付购买灯具价款的三倍赔偿款9390元,共计12520元;另诉讼费用由灯具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尤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不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时间限制,且经营者需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瑕疵举证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拓展:“7天无理由退货”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后悔权”,但千万别滥用“后悔权”,并不是所有商品都能适用无理由退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像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都是没法无理由退货的。所以大家在买这5大类商品时,最好别冲动购物。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君致律师事务所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审核人:栗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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