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

0531-8695-0148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

bjjzjinan@163.com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288号 鲁商广场B座六层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律师文苑 >>律师文苑 >> 医院如何主张医师规培损失
详细内容

医院如何主张医师规培损失

医院如何主张医师规培损失

背景:2013年7月1日山东省开始正式施行《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鲁卫科教国合发〔2013〕6号,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对切实提高医师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济南君致律师事务所

以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为例,入职医院后,由所在医院委托基地医院以住院医师的身份,原则上经过三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规培证或者在此期间同时取得执业医师证及规培证,才具有晋升中级(主治医师)的资格。经过三年规培后回到委培医院(有劳动合同关系)从事医疗岗位工作,大多会定科定岗,对于医院来说,不仅解决空岗的人员管理问题,还能提高科室整体的医疗水平。

经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后,在宏观上来看对医疗水平的提高是毋庸置疑的,但微观来看对委培医院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医院等级相对低且非培训基地的医院来说可能面临着规培后医师人员流失问题。

案例:张某2013年本科毕业后,到是某家二级甲等医院从事医师工作,并按医院要求在各科室轮转,医院与张某签订服务期为8年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并约定张某违约时以规培期间两倍薪酬作为违约金。医院于2013年11月份送张某至基地医院某三甲医院进行规培3年,三年后张某返回原医院在外科从事医师工作。2018年8月张某向所在医院提前30日提出离职申请,按照医院的规定张某的离职申请没有经过院办会的签字同意不能办理离职且在服务期内。院方以张某违约提起仲裁。最终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由张某向院方支付违约金(三年规培期间的薪酬为培训费用,扣除已服务年限费用)

案情分析: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问题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张某提前30日提出离职,虽然按照医院的流程规定不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医院的规章制度,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院应与张某解除合同并办理相应的离职手续,进行劳动备案等。

二、关于违约金问题

(一)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张某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不仅能提高自身临床医疗技术水平,而是加快晋升主治医师的必经之路。因此,院方可以据此与张某约定违约金及服务期限。

(二)医院可否将规培期间的薪酬待遇约定为违约金

君致律师事务所

我们会疑惑为何在培训协议中约定以规培期间两倍薪酬作为违约金的规定,而不是培训期间的培训费用。这个问题问题需要归于《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中“(十二)人员管理与待遇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原人事(劳动)、工资关系不变,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委派单位发放的工资低于培训基地同等条件住院医师工资水平的部分由培训基地负责发放。”之规定。

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实施初期,实际情况并不是按照该指导意见及山东省实施办法开展的,大多委派单位、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三方之间并没有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同时委派单位也并未向培训基地支付任何培训费用,培训对象与委派单位之间只有简单的培训协议,在培训对象培训期间薪酬待遇由委派单位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在医院委派培训对象进行培训期间,医院会根据培训基地对该培训对象的考核进行发放薪酬待遇,培训对象除薪酬待遇外,还有基地医院也会给予一定的科室奖金及国家补助。

而薪酬待遇是在劳动者向单位提供劳动力而发放的,是对劳动者劳动的肯定,并以金钱的形式进行量化。规培医师在基地医院进行规培,在3年规培期间并未向原医院提供劳动,而原医院却在按时向劳动者发放工资。这便是医院主张自身权益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目前司法实务中将委派医院向规培对象发放的薪酬待遇归于“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三)关于违约金计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因此违约金为三年规培期间院方所发放薪酬,扣减已服务年限费用。

济南君致律师事务所

综上所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属于专业技术培训,医院与劳动者之间可以签订培训协议并约定违约金及服务期限,在规培期间医院向其发放的薪酬待遇为因培训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在劳动者违约时,医院可以据此主张违约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鲁ICP备17011135号-1

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


北京市君致济南法律咨询热线:0531-8695-0148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288号鲁商广场B座六层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访问网站

电话直呼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0531-86950148
暂无内容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富库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