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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文章内容
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目前有两种学说:代表权说和固有权说。固有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是依据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 和被代位人的权利无关, 因此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 并不影响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人仍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根据固有权说,被继承人与被代位人、被继承人与代位继承人之间需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不要求被代位人与代位继承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代表权说认为代位继承人参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不是依据自己本身固有的权利, 而是代表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也就是说代位继承人在参加继承时, 是以被代位人的身份, 而不是以自己的身份出现的, 并且代位继承人只能以被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取得被代位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 如果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的话就不能发生代位继承。根据代表权说,被继承人与被代位人、被代位人与代位继承人之间需要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不要求被继承人与代位继承人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 可适当分给遗产”,可以看出代位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被代位继承人状况的影响, 因此我国继承法在代位继承权的性质上, 可在某种程度上认为采取的是代表权说。 司法实践中,笔者针对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仅检索出两份相关判例(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6民终2479号、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云2823民初741号),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之规定,认为被继承人的继子女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笔者认为不能简单的按照本条规定认为继子女的继子女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应根据实际情况去理解与适用第26条,再去考虑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