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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疫中的“战时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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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人员管控,防止交叉感染,减少聚集传染,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疫情需要发布第27号紧急通告,宣布张湾辖区自2020年2月12日24:00起实施“战时管制”措施,管制措施原则上以14天为一周期,视全市及张湾区疫情防控效果予以提前解除或持续实施。


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是什么机构?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是张湾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目的是为在短期内发动社会力量,高效领导、组织、协调当地的防治“新冠肺炎”工作,其机构设置、组成人员等均由本级政府决定和任命,是政府属下的临时工作机构。

成立临时机构有无法律依据?


虽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对临时机构的设立并无明文规定,但是针对此次疫情,湖北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的相关规定,张湾区人民政府有权成立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的临时工作机构,即张湾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张湾区整区宣布“战时管制”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十四)款“全国人大有权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第六十七条第(十八)款“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因此,张湾区的“战时”一词虽然是为突出疫情形式严峻需严肃认真对待,但因“战时”一词在国家层面特有所指,不应滥用,而“战时管制”一词也不存在于我国现行法律中,与之相类似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的“特别措施”。


虽然用词上欠妥,张湾区人民政府实际上是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3.2.3“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而启动的应急预案,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的规定实施应急预案,因此张湾区人民政府有权在全区根据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但在表达上不宜采用“战时管制”一词。


张湾区人民政府在应对疫情上严防死守的做法值得肯定,虽然有权采取紧急措施进入行政应急状态,但紧急措施应当必要和适当,遵循比例原则,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切不可让权力走出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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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康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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