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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以什么标准向职工支付工资 文章内容
2020年1月29日,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鲁人社字〔2020〕10号),要求除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山东省内企业响应政府文件,配合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截至2月10日,全省规上工业企业累计复工复产11621家,占规上工业企业总数的比重达到41%。从各市情况看,复工复产率超过80%的有2市,分别是威海88%、青岛86.3%;超过60%有2市,分别是济南61.8%、日照61.6%。目前省内大部分企业处于停工、停产、歇业状态。 山东省内企业在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应该以什么标准向职工发放工资?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企业停工停产的条件和实施程序,也没有停工停产的限制性规定。企业停工停产的原因有很多,如由于行业整体疲软导致订单减少,产品销路受阻导致阶段性经营困境;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及其它外界因素影响,生产量不饱和;企业所属行业本身受季节和自然条件的限制等。受上述因素的影响,暂时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待妨碍因素消除后将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紧急通知》要求延迟复工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以及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因此,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图一:山东省企业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工资支付标准(从2020年2月3日起计算)
注: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的,在停工、停产期间企业可以不支付本人工资。 图二:现山东省各地级市最低工资标准详情
作者:郑昌荣 专业/至诚/高效/优质 格物求真 君方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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