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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依法全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武汉保卫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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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四届〕第三十五号公告,《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武汉保卫战的决定》已由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2月17日通过,现予2020年2月18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决定的法律效力?


在疫情防控期间,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及时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是在特殊时期的特别规定,依法支持并授权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有助于武汉市的疫情防控工作,为武汉市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的防控措施及时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有权作出决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三)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四)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疫情防控实际工作需要,有权作出决定。


假如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作出的决定不适当如何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因此,假如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作出的决定如果有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法规相抵触和其他不适当情形,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撤销或改变,或者由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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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康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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