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

0531-8695-0148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

bjjzjinan@163.com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288号 鲁商广场B座六层

文章
  • 文章
搜索
详细内容

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法律责任

文章内容

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N95型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为200元/盒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到850元/盒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143元/盒。


在疫情期间,由于口罩、消毒水、医用酒精等物资紧缺,出现了部分商家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导致口罩、消毒水等商品的价格成倍增长,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那么,什么行为属于哄抬物价呢?哄抬物价的标准又是什么呢?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其他商品,变相提高防疫用品价格的;


(二)未提高防疫用品或者民生商品价格,但大幅度提高配送费用或者收取其他费用的;


(三)经营者销售同品种商品,超过1月19日前(含当日,下同)最后一次实际交易的进销差价率的;


(四)疫情发生前未实际销售,或者1月19日前实际交易情况无法查证的,经营者在购进成本基础上大幅提高价格对外销售,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仍不立即改正的。


经营者有本条第(三)项情形,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经市场监管部门告诫立即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本条第(四)项“大幅度提高”,由市场监管部门综合考虑经营者的实际经营状况、主观恶性和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案件查办过程中结合实际具体认定。


据此可以看出,哄抬价格的标准就是“进销差价率”,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进销差价率的规定也有所不同,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至疫情解除前,山东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即山东省的商品进销差价率不得超过35%。


对于在疫情期间实施了哄抬物价的行为的,违反《价格法》第七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之规定,应当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违法商家的具体情节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较重的可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行为人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225条之规定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抗击疫情是,人人责无旁贷,在此时刻,希望广大商家不要发“黑心钱”!

图片3.png

作者:潘红杉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鲁ICP备17011135号-1

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


北京市君致济南法律咨询热线:0531-8695-0148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288号鲁商广场B座六层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访问网站

电话直呼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0531-86950148
暂无内容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富库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