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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疫情,灵活处理劳动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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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部分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着待业、工资减少、失业等风险,企业与劳动者都处于焦灼的状态,劳动关系面临着新挑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从法律层面就如何灵活处理劳动用工问题给予以下建议,仅供参考。


一、积极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者企业未复工复产的情况下,企业应在全面了解并跟踪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者其所在地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规定,在疫情期间,因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疫情的发生使部分企业陷入了困境,与劳动者起初订立合同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在企业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如降薪、调岗等)未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死亡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尽量减少企业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灵活安排职工工作时间


5、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6、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

7、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受疫情的影响,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以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规范用工管理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期间,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符合规定复工的企业及始终坚守在抗役一线的医疗卫生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未到岗的职工返岗。

4、对具备返岗条件(如隔离观察期满经检查无恙的人员),不愿复工的职工,要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5、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六、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至今,对企业应对风险的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在劳动关系、合同管理等方面提出挑战。企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在此次疫情中凸显,并给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通过此次疫情,企业应该制定或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合同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相应规章制度,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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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昌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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