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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销售退烧药的适当性 文章内容
近日,面对严峻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热、咳嗽病人的集中管理,及时排查、排除交叉感染隐患,掌握准确的疫情动态信息,有的区县通知要求辖区内各药店对销售发烧、咳嗽等药品实行实名登记报告制度,有的的区县通告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的药品。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坚决遏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必要和适当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当地疫情形势需要,是可以作出暂停销售止咳、发烧药物决定的,而且是适时和正确的,因为很多已经有发烧症状的患者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只是普通肺炎或感冒引起的发烧而非新冠肺炎所引起,害怕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有交叉感染的危险,于是自己根据经验主义药店购买退烧药服用,从而不能让官方获得准确实时的最新疫情动态信息,基于错误的疫情信息作出的联动行为很可能与实际情况相差很大。为更好的对疫情进行防控,倒逼未去医疗机构就诊过的发烧患者去医疗机构做检查,而不仅仅是凭自己的感觉去药店买退烧药在家服用。有序引导发烧患者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诊断就诊是最为高效安全的做法。 本次疫情中发布关于辖区内药店暂停销售止咳类、退烧类药品的通告的行政主体,大多为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但不乏有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发布通告的县区。作为机构改革中“三局合一”而来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亦被合并到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其具有根据疫情形势决定暂停销售止咳、发烧药物的行政职权,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而设立的政府临时机构,是否有权行使本应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法定职能?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零售药店必须是依法领取了《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零售药品,因此,零售药品是一种须经法定许可才能获得的药品经营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2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而各区县根据控制疫情需要限制零售药店暂时停止销售退烧药物所发的通告的主旨大意,并非是对行政许可内容的变更或撤回,因此所发的通告并不具有行政许可性质。 由于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不具有机关法人资格,是由人民政府临时成立成立的,受人民政府的委托处理疫情防控、疫情领导等工作,因此临时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视为人民政府委托该临时机构行使政府疫情防控职责的行政行为。而且这些临时机构的组成人员来自各单位和部门,他们的组织人事关系等仍在原单位,到疫情防控指挥部、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只是行政上的借调,因此集各种职能于一身的临时机构,可以行使本应属于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的针对疫情防控部分必要和适当的法定职能,但也需强化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职能管理,增强各行政机关在本次战疫中的职能作用。
作者:康传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