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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复工感染新冠肺炎,企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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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地每日确诊数量的不断减少,各类企业已经陆续复工。但疫情的警报仍未解除,复工带来的人员流动、口罩等防疫物资的持续短缺等一系列问题也给疫情的防控增加了困难。目前已经有多地报道因复工出现新冠肺炎感染的情况。那么作为企业,在复工后出现员工因上班不幸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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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员工因新冠肺炎而被隔离治疗期间,企业是否应当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其次,员工治疗新冠肺炎的医疗费,企业是否应当支付?依据国家医疗保障局 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要求,以及山东省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一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二是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三是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故单位不承担新冠肺炎的治疗费用。


另外,员工因复工感染新冠肺炎,单位是否应承担员工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


政府的复工复产防疫措施属于限制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知因企业未遵守政府的复工复产防疫措施导致员工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此建议复工企业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机构,在复工前制定详细的复工复产的疫情防护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并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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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栗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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