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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信息进行虚假举报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0-02-21     【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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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疫情爆发以来,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就身处漩涡之中。昨天下午,一个名为@微客铁汁5 的微博账号发帖,自称自己是中科院武汉病毒所的研究员陈全姣,并称自己要实名举报武汉病毒所的所长王延轶是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罪魁祸首。由于这个贴文中还贴出了疑为陈全姣身份证号码的信息、以及一张她的照片,一些不明真相的网民便信以为真,以为这真是武汉病毒所的内部人员在曝光什么黑幕,纷纷转发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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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中科院武汉病毒研究所迅速在其官网上辟谣,称该所的陈全姣研究员的身份被人盗用。陈全姣还在声明中表示她对冒用其身份捏造举报信息的行为表示“极大愤慨”。这一情况也得到了新浪微博站方的证实。新浪微博的CEO @来去之间 就在自己的个人账号上发帖表示,这个账号是假冒武汉病毒所的人员,其IP地址也是来自境外。


@微客铁汁5 的博主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编造虚假的传染病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相关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但存在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该博主还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博主未经陈全姣同意,非法将其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公之于众,系向不特定之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陈全娇的合法权益,故该博主还涉嫌违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被害人陈全娇还可要求其承担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该博主的行为还给陈全娇、武汉病毒所的名誉权造成了严重侵害,名誉权是自然人或法人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公众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该博主在网络上冒用陈全娇的身份,抹黑武汉病毒所,其行为让公众对陈全娇及武汉病毒所的社会评价降低,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陈全娇和武汉病毒所可以依法要求该博主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空间同样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同样是法治社会,公然在社交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都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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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栗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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