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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工伤职工维权的“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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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用人单位有可能对工伤认定产生不同意见,可能会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了保障产生争议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没有着落,耽误治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因此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认定了工伤,哪怕单位一时不认可,正在和劳动者打官司,那么作为受伤职工也可以理直气壮的去要医疗费。

二、用人单位拖欠工伤医疗费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伤医疗费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投诉,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此条需要特别注意: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因支付工伤医疗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具有强制性,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具有同等强制力。申请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债务人(即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即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事人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才可以适用这个程序。

四、追索工伤医疗费,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工伤保险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此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要先提出申请,才可以适用这个程序。

五、追索工伤医疗费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适用终局裁决。

工伤保险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关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此条款即为一裁终局制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基金

六、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七、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此条款中第三人不支付既包括拒不支付的情形,也包括第三人不能支付的情形

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倪雪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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