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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专题四
文章内容
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找谁理赔? 1、机动车所有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所有人为赔偿责任人。 2、受雇人驾驶情况下发生事故的,受雇人因实施雇佣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 被盗机动车辆肇事承担责任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抢劫、抢夺车辆处理也是如此。 4、车辆虽已买卖但未过户的,登记车主不承担责任,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5、 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6、出租或出借车辆给他人使用情况下发生事故的,按利益归属原则,一般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或出借人明知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车辆的资格或者由于车辆自身原因发生事故的,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车辆挂靠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8、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有人作为运行的实际支配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搭乘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所有人的赔偿责任。 9、车辆在修理期间或委托他人保管期间发生事故的,由修理厂或受托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倪雪华 联系电话:18396892683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服务于交通事故、工伤、劳动争议、人身损害等民事案件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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