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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刘孝慧为您解析《民法典》之农村社区养老主体—刘孝慧

作者:
刘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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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刘孝慧为您解析《民法典》之农村社区养老主体—刘孝慧

农村人口外流,大量农村老年人滞留,农村的养老遇到了巨大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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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我国颁布实施《民法总则》,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总则编,该编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义为特别法人,具有农村社会保障职能。  我国城市化的发展,使得农村适龄劳动人口减少,大量的人口进入城市,农村滞留人员多为年老、失去劳动能力的人员。农村养老市场狭窄,养老观念较为落后,老年人观念难以转变,农村社区养老缺乏必要的软实力支撑,国家政策的支持力度不够,参与社区养老的社会力量不足。因此,农村老年人的养老模式亟待改变。

社区化养老即农村老人进行社会化的集聚养老,同时赋予社区以特别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有利于提供更高质量的养老服务。有利于缓解老龄化问题。有利于促进养老资源的优化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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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社区化养老需要创新发展模式。完善立法,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人才引进机制,加大人才投入力度;加强社区养老工作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老年人的宣传教育,培育发展社会力量,助力发展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积极推动农村地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社区养老系对养老模式的一种改变,实际上也是对养老观念的一种转变。这种转变在现实的传统观念背景下,还是需要多方主体的配合,在政府的推动,养老对象的配合,包括基础配套设施的建设等。无论怎样,养老模式对农村养老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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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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