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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纠纷系列文章之一:婚前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作者:董红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审判实践中有多种不同的计算方式,很多律师包括法官观点都有所不同,还有就是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又该怎么办,下面董律师以真实案例结合最高院司法观点让大家清楚的了解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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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2020)辽01民终2442案件为例,原告李某一审时主张分割婚姻存续期间被告名下房屋共同还贷款及相应的房屋增值份额。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2005年12月,被告贷款购买位涉案房屋一处,总房款307283元,被告支付首付款107283元,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15年,首年贷款年利率为4.59%。原、被告于2016年7月1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庭审中双方认可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房屋贷款18万元,且同意按被告购买房屋总价基础上增加5000元为契税等杂费,以及离婚时房屋价值60万元对该房屋增值部分予以分割。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虽由被告婚前购买,但原告作为保证人在银行借款合同上签字,且在买房后不久双方便登记结婚,原告参与共同还款,故被告应给付原告房屋补偿。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18万元,被告应给付原告补偿款9万元。关于房屋增值部分,双方均认可按房屋购置价格307283元加契税等各项杂费5000元,以及离婚时房屋价值60万元计算增值补偿。因双方均未提供还贷明细,本院根据银行借款合同及借据上载明的首年年利率4.59%估算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借款利息为93330元。故案涉房屋升值率=房屋现价60万元 ÷(购房成本307283元+杂费成本5000元+共同偿还利息93330元)=148%,原告应得的增值补偿为共同还贷18万元x升值率148% ÷2=133200元。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就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涉案房屋贷款的补偿款9万元;二、被告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判项一所述房屋增值补偿款133200元。

曹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理由是对于涉案房屋共同还贷和增值部分的分割计算错误。二审法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曹某提出一审判决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分割计算错误的问题,一审法院对于房屋的增值率计算正确即:案涉房屋升值率=房屋现价60万元÷ (购房成本307283元+杂费成本5000元+共同偿还利息93330元)=148%。但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和共同还贷部分的计算错误,给付李某的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补偿计算方式应为房屋增值率148%× (共同还贷180000元+共同偿还利息93330元) ÷2=202264.20元。本部分应予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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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司法观点

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  

对于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形,离婚时如何计算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有法官提出了分步计算的方法,第一步是计算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升值率=不动产现价格除以不动产成本,而这里的不动产成本等于购买时不动产价格+共同已还利息+其他费用。在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必须考虑利息成本,不能简单地用不动产现价格除以购买时价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费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属于购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税、印花税、营业税、评估费、中介费等,但不包括公共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因为其费用产生的基础并非交易,而是不动产长期使用中产生的费用;第二步是计算非产权登记一方所得补偿,即共同还贷部分乘以不动产升值率,该数额的一半即为应补偿的数额。  

计算具体补偿数额时,应注意确定计算时点,这里的增值是指婚后增值,不包括婚前增值,后者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

同时还应考虑两种情形下的修正问题,一是离婚时贷款尚未清偿完毕,只能将夫妻共同已经偿还的利息计入不动产成本而不能将长达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还贷的利息都纳入成本,否则会出现非产权登记一方既未享受后续可能产生的升值收益、却要现时承担因计入所有利息导致补偿额降低的不公平结果;二是一方购买不动产后经过一段时间才结婚的情形,计算不动产升值率时,应以结婚时不动产价格作为计算依据,不能以购买时不动产价格作为依据,因为购买不动产至结婚前这段时间不动产的增值收益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我们认为,上述分步计算法简明易懂好操作,对审判实践中审理相关的案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方法。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在离婚分割争议房产时,法官不仅要明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同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也就是说,计算出的补偿数额不是绝对的,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目的只有一个,即相对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平衡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审判实践中,有时也会遇到房价下跌的情况,比如购买房产时在一个比较高的点位,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若干年后,离婚时房产的现值反而比当初购买时下跌了。面对这种房产没有增值甚至出现负增长的情况,我们认为,产权登记一方至少要给另一方共同还贷本息一半的补偿。原因有二,一是一方婚前已经签订房产买卖合同,购买什么小区、什么楼层、什么朝向的房产是购买方自己的选择,另一方婚后只是共同参与还贷,购买方自然应当承担房价下跌的风险;二是离婚时房产判归产权登记一方,如果只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房价暂时下跌并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性损失。

以上分析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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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红艳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董红艳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致力于家事纠纷的专题研究,核心服务包括离婚纠纷、继承纠纷、遗嘱见证、财富管理等。联系电话:18660106119,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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