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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几》个法律聚焦点(作者:张茂亮)

作者:
张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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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什么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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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民间借贷是除以贷款业务为业的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的,以资金的出借及本金、利息返还为主要权利义务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问题二:新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利息是如何规定的?约定年利率24%或36%依然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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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问题三:当事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全部为有效合同吗?

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后,在人民法院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增加了一种,即第十四条第三项“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问题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律师观点: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问题五:民间借贷纠纷起诉需要准备哪些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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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体资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的主体登记资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2、借贷事实材料: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应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交付借款的凭证;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等。

问题六: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法律纠纷一般情况下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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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审判实践,吸收了实践中的有益的经验做法,采纳综合判断的规范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必须根据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这就要求审判人员基于审判经验的积累,凭借自身生活认知能力,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对事实予以断定

问题七:民间借贷纠纷需要请律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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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律师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可以在您需要的时候清楚地告诉您的什么权益受到侵害,应当采取什么措施保护,可能即将出现什么问题;您的过错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采取什么样的补救措施……律师这些富有逻辑的分析加上丰富的经验,无异像黑暗中的明灯为您指明前进的方向。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时,请记住一句话:“有事找我的律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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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茂亮 联系电话:15820007096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南京陆军指挥学院。张茂亮律师具有军人果敢、坚毅、担当的职业精神,对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侦察技巧和讯问手段具有深刻的研究与认识。业务范围涉及民事、刑事业务,精通民间借贷纠纷、公司合同类纠纷(特别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庭类纠纷、刑事辩护业务。张茂亮律师致力于疑难案件的代理及刑事辩护,在非诉领域、公司融资担保和企业债权债务管理及应收账款体系的建立、风险防控、呆坏账的处理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经验,在公司并购、重组、破产、重整具有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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