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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夫妻共有关系主张房屋所有权份额的诉讼思路简析(作者:侯云霞)

作者:
侯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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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王刚(化名)与刘丽(化名)是夫妻关系,王天(化名)为王刚的弟弟,因王天生活困难,王刚作为兄长便以一万元的低价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但登记在王刚个人名下房屋一套卖于王天,并且进行了过户登记。后王刚死亡,刘丽在整理王刚遗产时才发现此事,继而向法院提起了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之诉,要求该房屋的一半所有权份额。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原告刘丽诉称王刚所售之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一半份额归原告刘丽所有。但根据房屋权属状况信息显示,房屋已通过二手房买卖的方式变更为王天所有,故原告刘丽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本案中刘丽的诉讼思路是有一定偏差的,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状况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且登记于王刚个人名下的阶段;第二阶段为王刚将房屋通过二手房买卖的方式过户与王天后,房屋登记于王天名下的阶段。而此时刘丽想主张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不能跳过第二阶段,直接指向第一阶段,以夫妻共有关系直接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此思路略有偏差,可能导致败诉。

稳妥思路应为:先对第二阶段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主张权利,继而让案涉房屋的物权状况回到第一阶段,再行以夫妻共有关系请求法院确认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

具体来说,首先,王刚未经共有权人刘丽的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以不合理低价售出,属于无权处分,且买受人王天并不构成善意取得。而此时,王刚与王天签订买卖合同且双方受到合同约束,系负担行为。王刚与王天履行合同进行房产过户变更物权,系处分行为。无权处分并不当然导致负担行为无效,但刘丽作为被无权处分人可以拒绝承认处分行为的效力,即主张物权变动行为无效,继而使物权权属情况回到变动之前的状态。之后,刘丽可基于夫妻的共有权基础主张不动产权属份额,并且实现物权权属的加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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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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