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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时间:2020-11-06     作者:倪雪华   阅读

当今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部分农民原先的土地被征用,在土地被征用后,会出现所在村居定期向被征地农民发放一定金额补偿的方式来保障其生活,进而也出现了多起对于领取该土地补偿生活保障金的纠纷案件,特别是在原来的领取人死亡的情况下,该生活保障金应当如何处理?是作为与死亡人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所有,还是应当作为遗产来继承?法院到底如何处理呢?通过以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案情简介:

村民李老太所在的村因拆迁土地被征用,根据政策李老太村委会按土地登记情况每年向每位村民发放一定金额补偿金作为生活保障。后李老太去世,其生前应得的2万余元补偿金尚未领取。李老太的长子在向村委会支取该笔款项时,遭到村委会拒绝未予发放。李某认为其与母亲并未分户同在一个户口簿上,并且其是该家庭户的户主理应有权支取该款,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支付其母亲被征地生活保障金。诉讼过程中李某的其他兄弟认为该笔补偿金应当属于其母亲的遗产,应当由其兄弟四人继承遂要求参加本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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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阶段:

李某认为:自己与母亲同一户口簿并且是该家庭户的户主,土地也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且对母亲照料较多,该笔款项应由自己领取。

村委会辩称:根据补偿政策这笔钱是在征地后对每个村民按照土地承包数量进行补偿款发放,是用于个人生活保障的。发钱是对应的个人,而不是家庭户故虽然李老太与李某在一个户口本,但该笔款项并非是属于李某所有。

李某兄弟:对于李某与母亲后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照料至去世的事实均予以认可,但认为作为子女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母亲去世后,这笔钱是母亲个人应得的被征地生活保障金,应当属于母亲的遗产,应当对该款项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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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件事实以及双方之间所提交的证据,本案应系继承纠纷。上述补偿款属李老太生前所有,李老太生前未对该笔款项如何分配作出遗嘱或者其他的意思表示。在李老太去世之后,应作为其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因李某与李老太后期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照料较多,兄弟三个对该事实均认可,故最终在分配该款项时,综合考量李某按照40%分配,其它由另外兄弟三人平均分配。

律师说法:

继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比较多发并且常见的纠纷,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在继承遗产时,继承人之间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减少不必要的矛盾。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结合本案案情,涉案的补偿款之所以最终作为李老太的个人遗产进行分配,村委的征收补偿政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补偿政策是针对家庭户口的话该案的结果将截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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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倪雪华律师,联系电话:0531-8695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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