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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致说法 | 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2020-11-13 2020年受疫情的影响,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越多越多的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因就业压力提前入职用人单位就业,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权益的保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重点。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成了在校大学生求职者普遍困扰的问题,很多用人单位在与在校大学生发生劳动争议时以《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是否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听听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苗登彪律师怎么说? 在校大学生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案例释法: 申请人张某系即将毕业的21周岁的在校大学生,于2019年9月以就业为目的入职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接受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的管理,工作岗位为业务员,申请人张某实际在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工作了近七个月,直至申请人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仍未与申请人张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且未为申请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仅向申请人张某支付了六个月的工资,申请人张某无奈以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申请人张某向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 被申请人山东某公司以申请人张某系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且是在被申请人处见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抗辩。 劳动仲裁委以“在校大学生因履行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就业协议而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驳回了申请人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申请人张某不服劳动仲裁委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到山东某公司处工作既不是因为履行“三方协议”,也不是“见习”和“勤工助学”,而是以就业为目的,且张某在山东某公司处接受山东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被告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人民法院最终支付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校大学生在符合如下条件后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1.在校大学生需年满16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2.在校大学生未与用人单位及所在高校签订“三方协议”,以就业为目的入职用人单位,而不是“见习”或“勤工助学”; 3.在校大学生具备用人单位要求的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校大学生,在校大学生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4.在校大学生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该劳动系用人单位的业务组成部分。 苗登彪律师,自法学院毕业后一直从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技巧,善于处理各种法律关系复杂的法律纠纷,能够熟练驾驭大型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执业以来,苗登彪律师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办理的案件标的额达数亿元,苗登彪律师尤其擅长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另外,苗登彪律师还成功主办过数十起重大非诉讼项目。 联系电话:0531-8695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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