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服务热线:

0531-8695-0148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电子邮箱:

bjjzjinan@163.com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288号 鲁商广场B座六层

文章
  • 文章
搜索
首页 >> 律师文苑 >>律师文苑 >>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详细内容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时间:2020-11-24     作者:苗登彪【原创】   阅读


受疫情影响,我国经济开启了以内循环为主的模式,内循环的经济模式进一步刺激了国内运输行业的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运输行业良莠不齐的发展现状,尤为突出的是个体运输户的问题。个体运输户因受制于没有合法经营权,个体运输户无奈选择车辆挂靠经营。据不完全统计,多数运输企业普遍存在着被挂靠经营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随着经营效益的增加,个体运输户往往会选择聘用司机具体从事运输业务。那么问题来了,在挂靠经营过程中,个体运输户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到底谁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好多个体运输户不知道,甚至被挂靠的运输企业对此也不太清楚。带着疑问,让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的苗登彪律师来告诉你答案。


君致苗登彪律师说法: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释法:

2018年1月12日齐某与山东某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协议》,约定:车牌号为鲁AXXXXX货车挂靠山东某运输公司经营。2018年3月14日,齐某聘用刘某作为司机驾驶该车具体从事运输业务,齐某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报销,齐某也没有将聘用刘某的情况告知山东某运输公司。2019年7月20日,刘某驾驶该车自青岛港拉运原油前往济南市某石化公司,到达目的地后,同车押运员在门卫处登记期间,刘某离开车辆去往道路对面买水果返回时与一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刘某家属就其所受事故伤害向山东某运输公司所在的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9年9月12日认定刘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山东某运输公司以刘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山东某运输公司根本不知道刘某的存在,且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等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山东某运输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于刘某是否与山东某运输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各地的审判结果亦有不同。回到案例中,齐某没有为刘某缴纳工伤保险,山东某运输公司不知道刘某的存在,但刘某确实存在因工伤亡的事实,到底谁来承担刘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呢?是其聘用人齐某?还是被挂靠企业山东某运输公司呢?


苗登彪律师认为,尽管刘某是否与山东某运输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较大的争议,但根据有关规定,山东某运输公司作为被挂靠单位确实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即使山东某运输公司确实不知道刘某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虽然山东某运输公司不知道刘某的存在,但依然要承担因挂靠经营而需要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是否山东某运输公司承担了工伤保险责任,实际聘用者齐某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因挂靠经营而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被挂靠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山东某运输公司在承担了刘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聘用者齐某追偿。

为此,苗登彪律师特别提示运输企业:

规范运营,减少或杜绝被挂靠经营的情况,如确实存在被挂靠经营的情况且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整改的,尽快与挂靠者签订相关协议,约定好出现工伤后赔偿的最终承担问题,以方便向挂靠者进行追偿。

苗登彪律师特别提示挂靠经营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不是避风港,出现因工伤亡的情况会面临被追偿的风险,所以务必和自己聘用的人员签订好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这样才能真正将风险降到最低。


1606208804313348.jpg

苗登彪律师,自法学院毕业后一直从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具有较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和技巧,善于处理各种法律关系复杂的法律纠纷,能够熟练驾驭大型的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执业以来,苗登彪律师办理了数百起民商事诉讼、仲裁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办理的案件标的额达数亿元,苗登彪律师尤其擅长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另外,苗登彪律师还成功主办过数十起重大非诉讼项目。

联系电话:0531-86950148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鲁ICP备17011135号-1

济南房地产纠纷律师


北京市君致济南法律咨询热线:0531-8695-0148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9288号鲁商广场B座六层

扫码关注公众号

扫码访问网站

电话直呼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0531-86950148
暂无内容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技术支持: 富库网络 | 管理登录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