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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学习关于习近平依法治国及律师工作相关讲话精神时间:2021-03-30 文章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要求:“加强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实际工作者之间的交流”,“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可见,法治队伍内涵丰富,既包括专门的法治队伍,即立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等政法干警、纪检监察机关的执法办案人员,也包括律师等法律服务工作者和高校法学教师、学术科研机构的法学专家、学者。各支队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辅相成,共同汇聚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磅礴力量。 三、重温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本)》及有关司法文件。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党支部书记张渝梓强调:在今后的工作上,要做到有使命、有担当。要始终践行人民律师为人民的宗旨,做大做强法律服务事业。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