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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品义 |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社会

时间:2024-12-17     作者:司品义【原创】   阅读

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社会

 

目录

 

一、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二、宪法的历史

三、宪法的精神

四、宪法的基本原则

五、宪法的修改

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七、宪法的实施

 

一、国家宪法日的由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现行宪法是对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继承和发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加强宪法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宪法的历史

近代西方各国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斗争的产物。在欧洲文艺复兴、地理大发现及古罗马法兴起后,社会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为走上政治舞台,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洛克、卢梭、孟德斯鸠等人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为口号,掀起了反对封建统治的斗争,并取得了斗争的胜利。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限制君权,颁布了一些根本大法,由此开启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时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以英国、法国和美国为代表。

(一)英国宪法。英国宪法体系庞杂,是不成文宪法,既有宪法性法律,又有不成文的惯例、习惯。英国立宪历史悠久,时间长达六、七百年,1215年6月的《大宪章》被称为英国立宪史的开端,此外还20余项宪法性文件。

(二)法国宪法。法国从1789年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到现在,国内外阶级斗争尖锐,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断变化,期间经历了多次封建王朝复辟,两次帝制,五次共和,先后颁布了十二部宪法,1958年宪法是现行宪法。法国1789年8月26日颁布的《人权宣言》提出“天赋人权不可侵犯”,是法国宪法的基石。

(三)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由十三个州选举代表拟定,经与会的十三个州同意后,该宪法草案正式生效,根据宪法,1789年组建了美国联邦政府。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先有宪法再建国的国家,对世界各国宪法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1.美国宪法的立法目的

1)“我们可以认为以下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造物主平等地创造每一个人,并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组建政府,并赋予统治他的政府以正当权利。”——托马斯·杰斐逊《独立宣言》

2)美国宪法序言部分开宗明义:“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建一个更完美的联邦,建立公平正义,保障国家安宁,巩固公共国防,促进全民福利,并确保我们及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够安定自由和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并颁布本宪法。”

2.美国宪法的构架及其主要内容

美国宪法共有七条:第一条 国会,行使立法权第二条 总统,行使行政权第三条 最高法院,行使司法权第四条 成员国关系第五条 宪法修改第六条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第七条 宪法的生效每条下都设有若干款,共同组成美国宪法。

3.美国宪法的几个重要内容

1787年美国宪法生效以来,上述七条从没有被修改过,但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增加了很多宪法内容。简单介绍一下美国宪法的几个内容。

1)弹劾案件审理。众议院有权提出弹劾案,参议院审理,参议院议长为审理主席。合众国总统受审时,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弹劾案的判决,仅限于免去公职,剥夺担任或授任任何联邦政府荣誉职位、委托职位或有酬金职位的职格。免去公职后,当事人可以被起诉、审判、判决或惩处。

2)三权互相制约原则。参议院或众议院通过的议案,在成为法律之前,经总统签署,总统对议案有异议时,将异议和议案退回提出议案的议院。对退回的议案,如果该院有三分之二议员赞同,将议案送到另一院复议,如果另一院有三分之二以上议员同意,该议案成为法律。如果议案提交总统十日后仍未退还,视为总统签署,该项议案成为法律;如果是因为国会休后导致该议案不能及时退回,该项议案不能成为法律。

美国最高法院对法律的审查权:违宪审查权,宣布与宪法抵触的法律无效。例如,作为特朗普上任后最先推动的移民改革方案之一,美国政府之前先后两次颁布旅行禁令,暂禁全球难民和西亚非洲等国公民入境,但两次都被联邦地区法院和巡回上诉法院冻结。2017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特朗普去年9月签署的第三版旅行禁令。根据这份限制令,乍得、伊朗、利比亚、叙利亚、也门和索马里的公民不得进入美国,朝鲜公民和委内瑞拉的部分官员也不得进入美国。2017年12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允许第三版限制令在等待上诉期间全面生效。

3)美国控枪问题宪法修正案第二条:“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成员国安全所必需的,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受侵犯。”——《权利法案》,1791年12月15日正是因为持枪是宪法性权利,导致美国枪支泛滥,枪害无穷,历届总统在控枪问题上无能为力。

4)正当程序问题宪法修正案第五条“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正义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和基础。美国宪法规定,所有刑事案件均应由陪审团审判“辛普森杀妻案”,陪审团认为辛普森杀妻事实不成立。正当法律程序近年来是中国法学界的热词,有些法院贯彻正当程序理念,大胆创新。比如,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该案基本案情是,于艳茹系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于2013年7月5日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2013年1月,于艳茹将其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后于同年7月23日刊登。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关于于艳茹论文抄袭的公告》,认为于艳茹的《运动》一文构成严重抄袭。北京大学经调查认为,《运动》一文“基本翻译外国学者的作品,因而可以视为严重抄袭,应给予严肃处理”。2015年1月9日,北京大学经调查后作出《关于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于艳茹不服,先后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均遭到驳回。于艳茹不服,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北京大学作出的决定。北京大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即使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行政机关应自觉遵守。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而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前,未能履行正当程序,构成程序违法。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美国的死刑制度美国现在存在死刑制度1970年前后,在一些州废除死刑。1976年恢复死刑但是死刑范围较窄。白领犯罪不可能得到死刑。2009年11月,路易斯安那州的国会议员犯受贿罪,判13年监禁,2009年6月华尔街历史上最大的金融诈骗犯伯纳德·麦道夫被联邦法庭判156年监禁。

6)美国总统选举制度美国的总统选举是间接选举,总统和副总统是由选举人团选出的。宪法制订者认为,民众易受坏人煽动和操纵,不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作出贤明的判断,所以需要由人民选出能正确作出判断的公正人士组成总统选举团选出。具体办法是:每届大选之年,各州均于十一月第一个星期二,各州选举总统选举人,人数与派往国会的参众议员人数相等。从1968年开始,美国总统选举人数是538人。总统选举人产生后,于十二月第个星期一,集会于各州首府,选举总统、副总统。然后将结果送呈参议院议长。一月六日在参议院议长的主持下,召集两院议员在众议院开票,计票谁是总统。在总统候选人中,得票最多且票数超过选举人团一半(270票)的,当选总统。如果无人符合选票要求,则由众议院从得票最多的三人中决选。

(四)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四部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先后有四部宪法,分别是: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1.1954年宪法

1)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共106条。

2)这部宪法是以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在进行完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运动、恢复国民经济,开始进行有计划地经济建设的关键时期制订的宪法。

3)毛泽东主席亲自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席,朱德、宋庆龄、李济深、李维汉、周恩来、胡乔木、陈云、习仲勋、刘少奇、程潜、邓小平、薄一波等32人为委员。刘少奇在1954年9月15日作了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

4)毛泽东主席1954年6月14日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他讲到宪法草案得到全体人民的拥护,得益于两条:一是总结了经验,二是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我们这个宪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还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宪法,它是一个过渡时期的宪法。”

5)54年宪法内容丰富,符合中国国情,既总结了一百年来以及建国五年来的历史经验,又为我国走向社会主义道路指引了方向,是一部好宪法。54年宪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政治文明的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

2.1975年宪法

1)1975年1月17日,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该部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国家机构中,第一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节国务院,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全文共三十条。

2)该部宪法具有浓厚的时代特征:

“我们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和政策,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序言)

“农村人民公社就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第七条)

“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条)

“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3)1975年宪法规定,不设国家主席。

3.1978年宪法

1)1978年3月5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内容为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国家机构中,不设国家主席,保留了1975宪法中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全文共六十条。

2)这部宪法是以华国锋主席为首、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组成的修改宪法委员会起草的(叶剑英语)

3)时代特色

“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第三十四条)

“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第三十七条)

4)1978年宪法是过渡性宪法,没有摆脱1975年宪法的一些错误提法,但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有关内容。

4.1982年宪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大公告公布施行。目前已经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改。其内容有: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现行宪法共143条。五次修订共有52条修正案。其中,2018年宪法修改幅度最大,增设了国家机构即123-127条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行使国家监察权,一府两院架构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机构发生重大变化。

1982年宪法与前两部宪法相比:

1.恢复1954宪法中国家主席一节

2.增加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节

3.完整表述了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我国的指导思想

4.第一次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之前,有关规定达24条

、宪法的精神

从本质上讲,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来源于宪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根本性。宪法主要调整人民与政府(广义上的大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人民授予政府权力的契约。宪法的起源取代神权、君权,有了用法律制约政治权力并将政治权力置于法律之下的需要之中。宪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社会契约,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的根本大法地位。

承认宪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就必须明确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相互关系中,是个人权利构成国家权力的基础。申言之,是在个人权利的基础上产生了宪法,通过宪法形式派生了国家权力,而不是相反。“宪法是一样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许多个个人以他自己的自主权利互相订立一种契约以产生政府;这是政府有权利由此产生的唯一方式,也是政府有权利赖以存在的唯一原则。”因此,直接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和个人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只有社会权力的主体——社会共同体中的全体成员,才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这就是“人民主权”原则。

承认宪法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就必须承认所有政府权力都是有限的。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曾明确的指出:“假如人都是神,那么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如果能够以神来统治人,那么无论外部或内部的政府制约也就没有必要存在了。”既然只能用人而不是神来统治人,统治者的权力就必须是有限的,是要受到制约的。限制政府的权力,是这一契约存在的直接目的,而不接受这种限制的国家,则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宪法。不接受国家权力的有限性,谈论宪法就是没有意义的。

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法的直接目的,而保护个人权利,则是宪法的根本目的。宪法是“一张写满人民权利的纸”。孙中山先生曾说过:“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也。”宪法的核心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权利的最大侵害,来自政府对权力的滥用。因此,为了防止个人权利受到来自政府的侵害,就必须在宪法中限制政府权力。

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就是通过规定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组织方式,来实现对人民权利的制度化保障。正是这一点,决定了宪法存在的必要。约束政府权力,保护个人权利,乃是宪法的核心问题。这两个方面,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相互配合而不可偏废。这,才是真正的宪法精神、宪政精神。

、宪法的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天赋人权,卢梭《社会契约论》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政府的正当权力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法无授权不可为”——对行政机关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对公民、法人而言

2.基本人权原则:霍布斯提出“自然状态说”,论证人的自然权在国家产生之前,每个人都有自我保护的同等的自然权利,每个人都有自由行动及处理财产的权利。人们能够在自然状态下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但为了公正处理人际纠纷,抵御外部侵略,人们必须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把它交给政府,因此,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保护基本权利。

基本人权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是:

公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权利和自由,从法律制度上提供实现这些权利的保障。

3.权力制约原则:近现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在继承古罗马亚里士多德等人学说的基础上,发展了权利制约理论,其最典型的代表以洛克、孟德斯鸠和汉密尔顿为代表,美国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权力分权、制约最为典型。

4.法治原则:法治也称为“法的统治”,是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法的修改

1.宪法的修改牵涉国本,故世界各国对修宪极为慎重,宪法自身也规定极为严格的程序。如,日本自民党从1955年创建以来几十年一直要修宪,但一直没有成功。但2018年9月,安倍第三次出任日本首相,提出修改日本宪法第九条。他主张保留和平宪法第九条第一、第二款,即“放弃战争”和“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斗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但主张写明自卫队的存在,包括地位和职能。和平宪法是1947年美军占领时为日本制订的宪法。1947年5月3日开始实施。

我国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是中共中央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世情、国情、政情的变化,提出修正案,经过全国人大充分讨论后,才进行的修改。每一次修改,都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2.我国现行宪法历次修改的主要内容

1)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定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88年增加)

2)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88年增加)

3)将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1993年增加.

4)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1993年增加

5)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1999年增加

6)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增加

7)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1999年增加

8)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4年修改增加

9)将“戒严”改为“紧急状态”(2004年修改)

10)宪法第四章章名改为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国歌为《义勇军进行曲》,国歌入宪(2004年修改)

11)宪法宣誓(2018年宪法增加)

12)增设国家监察机关(2018年增加)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结社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三)人身权利

1.人身自由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住宅不受侵犯

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四)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和取得赔偿权

(五)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2.休息权3.财产所有权和财产继承权4.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物质帮助权

(六)文化教育的权利

1.受教育权和义务

2.科研、文艺创作、其他文化活动权利

(七)特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1.妇女2.儿童和老人3.残疾人4.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保护5.外国人在华的合法权利

我国公民义务为: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4、依法服兵役5、依法纳税

此外还包括:劳动义务,受教育义务,计划生育义务,父母抚育义务,成年子女赡养义务。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是广泛的,与义务一致的

、宪法的实施

宪法实施是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原则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化落实,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现实生活中遵守和执行宪法的具体条文规定及其原则精神的活动。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实施时我国法学界一直关注和研究的热点问题。宪法的实施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宪法司法化;二是违宪审查。

(一)关于宪法司法化

宪法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理应运用在司法实践中,“宪法司法化”成为学界流行语,宪法司法化的本意是法官可以援引法律法规一样,援引宪法作为具体案件的审判依据,关于宪法司法化,见仁见智,有人认为不应当司法化,有人认为在穷尽各项法律救济下找不到依据时,应当司法化。

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2001年齐玉苓诉陈晓琪案

1990年,原告齐玉苓与被告陈晓琪都是滕州八中的初中学生,陈晓琪在预选考试不合格,失去统招考试资格,而齐玉苓通过了预选考试,超过委培中专分线,济宁商校给齐玉苓发出了录取通知书,由滕州八中转交。陈晓琪从滕州八中拿走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并在其父陈克政的策划下,运用各种手段,以齐玉苓名义到济宁商校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用齐玉苓的名义在中国银行滕州支行工作,而真正的齐玉苓借钱复读,上了技校,当了工人,企业又倒闭,真假齐玉苓生活天壤之别。

齐玉苓向枣庄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被告陈晓琪、陈克政、滕州八中、济宁商校四被告弄虚作假,侵犯了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一审认定侵害姓名权成立,对受教育权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齐玉苓向省高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作出了《关于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2008年废止)。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不得引用宪法裁判案件,宪法司法化从最高司法机关的态度上,堵住了大门。

(二)关于违宪审查权

违宪审查是宪法得以实施的保障,世界各国对违宪审查有两种方式,一是法院审查,如美国最高法院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法国韩国、德国等国家设立宪法法院二是议会审查。

我国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可以看出,宪法和纪律委员会将承担起合宪性审查工作

 

 作者:司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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