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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山东省(不含青岛地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及法律依据时间:2025-02-25 发生人身伤害,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获得合理赔偿,是每一位受害者和家属最关切的问题。本文聚焦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地区)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法律实践,结合地方司法政策、裁判标准,为您提供精准、实用的2025年度山东省(不含青岛地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及法律指引。一、医疗费:(一)计算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二、误工费:(一)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三、护理费: (一)计算标准: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收入状况:(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护理人数: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护理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四、交通费(一)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一)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六、营养费(一)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七、残疾赔偿金(一)计算标准: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一)计算标准: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九、丧葬费(一)计算标准: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十、死亡赔偿金(一)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一)计算标准: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二)计算方式: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1625元/年 × (18 - 实际年龄)年 ÷ 抚养人数 × 伤残指数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31625元/年 × 20年 ÷ 抚养人数 × 伤残指数 3、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1625元/年 × [20 - (实际年龄 - 60)] 年÷ 抚养人数 × 伤残指数 (4)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1625元/年 × 5年 ÷ 抚养人数 × 伤残指数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十七条。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计算标准: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 (1)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至三千元; (2)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至五千元; 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 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注: 2024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4062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31625元。
供稿人:倪雪华律师 法律咨询电话:18396892683 倪雪华律师,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济南电视台生活频道交通进行时栏目特邀调解员、君致律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团队负责人、济南市律协民事法律委员会委员,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法律顾问。自加入君致律所以来专注于侵权类案件的代理与研究,代理了大量的人身损害侵权类案件以及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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