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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致律师贾晓颖录制预防校园欺凌主题法治教育课时间:2025-04-27 文章内容
近日,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贾晓颖律师受济南市某艺术学校邀请,录制“同守护 共成长”预防校园欺凌主题法治教育课,为青少年安全成长注入法治力量。此次课程为响应第30个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号召,旨在提升学生安全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筑牢校园安全法治屏障。 贾晓颖律师以专业视角,层层递进解读校园欺凌核心要点。课程首先明确校园欺凌的定义,引导学生反思身边潜在的欺凌现象,并通过真实案例解析与法律法规阐释,深入揭露欺凌行为对受害者身心、校园秩序乃至社会的多重危害。贾晓颖律师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条文,系统说明欺凌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让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针对 “遭遇校园欺凌如何应对” 这一关键问题,贾晓颖律师提炼三大实操策略: 1、勇敢说不,及时求助:勇敢地向老师、家长或学校保卫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 2、保留证据,依法维权:注意收集证据,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必要时可以报警,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防身技巧,避免单独行动,遇到危险及时呼救。 校园欺凌行为如果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贾晓颖律师特别梳理校园欺凌相关法律条文与师生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处置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
课程尾声,贾晓颖律师呼吁学生主动学习《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树立 “尊崇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 意识,将法治素养与道德素质提升相结合,共同打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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