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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登彪 |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如何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主张权利?直接上干货时间:2025-07-22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依据 随着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实施,债权人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纷纷拿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律武器主张权利。《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及新《公司法》均提到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具体如下: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俗称“《九民纪要》”)第六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该规定系首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非破产情形下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 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路径选择 虽然《九民纪要》以及新《公司法》都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债权人都不知如何主张权利。 笔者近期代理了数起涉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案件,总结起来,有如下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路径。 路径一:直接在基础诉讼中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可在基础诉讼中直接诉请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该类诉讼持高度谨慎态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虽已有数例法院直接在基础诉讼中判令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判例,但毕竟是少数,债权人要在该类诉讼中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但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制度并未限定于诉讼或执行,因此在不增加债权人诉讼成本的情况下可选择直接在基础诉讼中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 路径二:执行程序中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很多债权人选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司法实践中,某些地方法院会直接以“目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在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至时,以出资加速到期为由,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为由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债权人在收到驳回追加的裁定后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结果某些地方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支持了债权人的追加申请,另有某些地方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依然驳回了债权人追加申请。 很多债权人在遇到追加申请事宜时咨询笔者,到底执行程序中能否直接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为解答这个问题,笔者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一篇入库案例,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入库编号:2024-17-5-201-003)的裁判要旨记载“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定进行追加”,笔者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了各地法院的处理方式,发现很多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的“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并不包括认缴出资期限未届至时股东未缴纳出资的情形,而股东加速出资属于上述入库案例提到的“实体裁判规定”,因此很多地方法院会在执行程序中驳回债权人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可能好多债权人又问了,为什么某些地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驳回了债权人的追加申请却在债权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后支持了债权人的请求呢?根据笔者的检索发现,某些地方法院这么做的原因是他们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并非执行程序,而是实体审判程序,他们认为在实体审判程序中可以援引包括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在内的实体裁判规定来判决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很多债权人担心某些地方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或执行异议之诉中会直接驳回债权人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很多债权人咨询笔者,有没有其他途径主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承担责任?当然有!这就是路径三的方式。 路径三: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 在债权人取得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后,债权人可以不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而是可以直接另案对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该路径可避免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某村委会申请追加谢某为被执行人案”(入库编号:2024-17-5-201-003)中关于执行异议程序的诸多限制。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中普遍支持债权人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请求。 律师建议: 在取得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后,如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的股东系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律师建议债权人直接另行提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诉请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撰稿:苗登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