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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登彪 | 公司无财产执行,2024年7月1日前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及免责情形

时间:2025-07-28     作者:苗登彪【原创】   阅读

核心争议: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2024年7月1日前转让的原股东责任是否一刀切?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基于上述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依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而裁判认定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即2024年7月1日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原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案例。

 

   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载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上述批复公布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依据批复规定而不认定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即2024年7月1日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原股东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案例。

    笔者近期代理了数起涉及2024年7月1日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原股东是否应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案件,笔者在案件代理时发现在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零元转让、借名代持等股权转让操作频发,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与股权转让人的期限利益如何衡平?对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2024年7月1日前转让的原股东责任是否一刀切?笔者将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浅谈2024年7月1日前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及免责情形。

 

2024年7月1日前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后,诸多被诉的2024年7月1日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原股东以上述批复作为抗辩,主张无需再承担实缴出资责任。笔者认为,上述批复明确规定的是“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并不是完全免除2024年7月1日前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的原股东的出资责任,如原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恶意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仍无法免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应当依据原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精神认定转让股东是否承担责任,取决转让人股权转让时是否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有恶意的,转让人应当承担出资责任;反之,则无须承担出资责任。

    笔者通过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案例,整理汇总出涉及2024年7月1日前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应承担责任的相关裁判要旨。

(一)未届出资期限股东在公司无力清偿负债情况下向明显不具备缴纳出资能力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出资责任(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4-08-2-527-001的案例)

律师解读:上述裁判要旨中“公司无力清偿负债”的情况通常是指公司已出现明显债务或债权人已起诉的情形,原股东对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偿债能力应属明知,如原股东在公司无力清偿负债情况下仍向明显不具备缴纳出资能力的人转让股权的,则原股东涉嫌利用公司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此时原股东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二)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情况下,以不合理的低价将股权转让给明显不具备出资能力的人,应当承担出资责任(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4-08-2-527-002的案例)

律师解读: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如以零元或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一般指转让价格与认缴出资额相比近乎无偿),则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惯例或正常的商业交易的特征,人民法院可能会据此认定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此时原股东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三)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情况下以零对价向关联人转让股权的,应当承担出资责任(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3-08-2-277-002的案例)

律师解读:原股东在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情况下以零对价或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股权时,如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系关联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能据此认定股权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均存在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

 

2024年7月1日前转让股权的原股东免责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因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案件,如不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则无须承担出资责任。

    笔者通过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案例,整理汇总出涉及2024年7月1日前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需承担责任的相关裁判要旨。

 (一)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没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能认定转让人具有逃避出资义务的恶意(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4-08-2-277-002的案例)

律师解读:通常情况下,如原股东在股东转让时公司仅负有小额债务,且在股权转让后,即在较短期限内予以偿还的,则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转让时公司还有其他债务的情况下,一般会认定没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判断是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关键在于股权转让时公司是否丧失了清偿能力,如未丧失,则原股东可免责。

 (二)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权时,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仍有支付能力且受让人有出资能力的,转让人不应承担出资责任(见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为2024-08-2-277-003的案例)

 律师解读:司法实践中,认定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一般要求公司在股权转让时不能有终本案件或限制高消费情况,要求公司未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未存在破产重整情况,要求公司未被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公司仍有支付能力主要关注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如实际出资额高于对外负债;关于受让人有出资能力问题,一般要求受让人不能是年龄偏大且在此之前无公司经营管理经历的人员,不能是年龄偏小且刚毕业无收入来源的人员,也不能是个人本身就有未执行完毕的案件尤其是已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员。

 

原创作者:苗登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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