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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致律师管洪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论》| 系统阐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原理和规范的精品著作

时间:2025-11-06        阅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承担着管理集体财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多元功能的特别法人,是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和功能得到重新发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基层组织的边界更加清晰、分工更加合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级组织体系中的纽带作用更加明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职能进一步强化、经济职能进一步纯化,中国特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策体系基本形成。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较为滞后。经过多年努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2024年6月28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通过,并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研究也正式从立法论转向了解释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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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书初步形成于立法论阶段,最终出版于解释论阶段,因此,这本书的内容中既有立法论的探索又有解释论的展开。这本书的基础是我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基本构造与制度表达研究”(17BFX109)的研究成果。但是,准确地说,这本书更是我十余年来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研究以及近年来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和调研工作的阶段性总结。这本书原计划于2021年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报告的基础上出版,但是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的快速推进,我的想法发生了变化,遂准备在前期立法论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最新规定对这本书的内容进一步优化和更新。


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关注由来已久,甚至说我对农业农村法治方面的热爱和研究也是起源于此。这最早可以追溯到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时期。2009年我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学博士学位。2010年开始,在考虑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时,我就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产生了兴趣,或者说是充满了困惑,如: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是什么?集体成员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一致?为什么立法中使用的是集体成员的表述,而司法实践中多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表述?如何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导师郭明瑞教授的指导下,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确定为《农民集体成员权研究》。在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期间,我陆续收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一些资料。虽然当时并未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展开深入研究,但是我隐约感觉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背景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主体制度,很可能将成为中国民法学研究的富矿和热点。2016年,《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增加专节“特别法人”,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这在学界引起了热烈讨论,更激起了我对该问题的研究兴趣。2017年春节期间,我结合过去的思考和最新立法表达,申报了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基本构造与制度表达研究”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并顺利中标。自此开启了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研究的新阶段。



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深入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的驱动。2012年博士毕业后,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研究,总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民法总则》《民法典》立法阶段。《民法总则》确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法人地位。《民法典》继承了这一做法。《民法总则》以及《民法典》突破大陆法系传统法人分类的桎梏,在“法人”一章中专设“特别法人”一节,从而丰富了现代民法中的法人分类体系,为法人分类体系的现代化贡献了中国智慧。在研究中我逐步认识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的特别法人类型,其既承载了传统私法理论中法人的基本属性和制度价值,更因厚植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承载了更丰富的特殊社会职能,进而展现出不同于传统法人类型的特别性。这不是对传统法人分类理论的背离,而是对传统法人分类理论的升华和超越。应该从理论视角深度挖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性原理,并在此基础上建构起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特别性的制度设计和规范体系,以便为现代私法理论发展和立法构建贡献智识。二是国家积极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制定的阶段。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从2017年到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接续要求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18年9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面的立法列为年度立法规划中的第三类项目,要求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2020年6月,农业农村部召集多部门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全面启动立法工作。其间,2020年4月,我被聘为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咨询组专家。此后,我数十次参与农业农村部、全国人大、中国法学会等部门组织的立法调研、专家座谈、立法咨询、研究课题等各种活动和工作,从而对这部法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近年来,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为主线展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的体系化研究,在《法学家》《法学论坛》《政治与法律》《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期刊发表了十余篇相关论文。


这本书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根本价值原则出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性为外在逻辑主线,对其特别性制度体系、成员资格认定规则、设立与登记规则、治理机制、财产经营管理和扶持措施、收益分配制度、终止制度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研究。当然,无论是在理论深度还是实证支撑方面,这本书还存在较多不足和缺憾。在未来的研究中,我将继续深化对这一中国特色课题的研究,为构建和完善中国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尽绵薄之力。


(本文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制度论》自序,作者为管洪彦)


内容简介

本书是房绍坤教授、蔡立东教授联袂任总主编的“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丛书”的新出版著作。本书既是管洪彦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基本构造与制度表达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也是其近年来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研究以及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立法活动的一个阶段性总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民法典》规定的特别法人类型。作为《民法典》的特别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提供了更全面、更直接、更系统的规范依据。本书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根本价值原则出发,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度与规范为基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为外在主线,运用民法学、农业经济学等学科的知识谱系,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涵、外延与地位,历史演变与实践探索,类型定位与特别性体系,成员资格的认定规则,设立、章程与登记,治理机制,财产经营管理和扶持措施,收益分配制度以及终止制度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本书对于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原理,指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与管理实践,以及解决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纠纷都具有指导价值。

作者简介

管洪彦,男,汉族,山东菏泽人,1981年4月出生。法学博士,农业经济学博士后,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兼任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起草专家咨询组专家、中国农业农村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合作经济学会常务理事等。主要从事民法学、农业农村法治、土地法学等方面的研究工作。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2项,中国法学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省级社科规划重点项目等省部级项目30余项。代表著作有《农民集体成员权研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理阐释》《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实现机制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理解与适用》等,代表论文有《农民集体成员权: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制度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论纲》《农民集体成员派生诉讼的合理性与制度建构》《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理论证成和实益展开》等,有多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全文转载。

来源: 人大社法律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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