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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那些事儿(三)担保纠纷开门四件事

时间:2026-01-28     作者:司品义   阅读

遇到担保纠纷,首先审查四件事,这四件事无论对原告还是对被告来说都是一样。如果原告起诉没有这四个要素,肯定会败诉;如果被告是担保人,也需要对这四个方面进行审查,没有发现问题,担保责任基本就确定了。这四件事,分别是管辖、主债权、保证期间、保证范围。我们分别说一下。

先说管辖。担保纠纷的管辖不同于普通诉讼的管辖。如果债权人同时起诉担保人和债务人的,一般是由主合同决定担保纠纷的管辖地点。但是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有一个合同约定了仲裁,则法院对约定了仲裁的合同不能审理。债权人只起诉担保人且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的,依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所以,担保纠纷的管辖还是比较复杂的,担保合同约定管辖是有必要的。

再说,主债权。大家都知道,担保债务是具有依附性的,通俗来说,依附性就是葡萄架和葡萄树的关系。虽然两者起初并不相同,但是葡萄树要想结果,就必须有葡萄架。没有葡萄架就结不了葡萄。主债权就是葡萄架。没有主债权,就没有担保。所以,原告起诉时必须有主债权,要求担保人对主债权承担责任。当然,对主债权如何审查、审查以后如何在担保纠纷中应对、特别是主债权存在违约情形时对担保人的影响,我在以后进行详细讲解。

但是记住一点,主债权不清晰完整,担保人会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三,保证期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我国民法典对这个问题有专门规定。签了担保合同,不一定有担保责任。决定担保人责任的是一个时间段,在这段时间内如果主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了权利,则担保责任就确定;过了这个时间段,担保人就不承担责任。这个时间段就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但不能约定的过长或者过短。没有约定适用法律规定,法定的保证期间是六个月。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又紧密相关。所以担保责任与两个期间有关,一是保证期间;二是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哪一个期间经过,都导致保证人脱保。为什么法律赋予担保人两个期间的保护?原因在于担保人基本是无私奉献,对无私奉献者应当给与格外关照。

第四,担保范围。我们说的担保范围,不仅是债权本金利息、损害赔偿金等金钱的问题,还包括债权内容。譬如说,你担保的是回收卖白菜的钱,结果起诉的是卖胡萝卜的钱,这个债权内容不同则不属于担保范围,担保人可以免责。我曾经有一起案件,一审中担保人败诉,二审中我从担保内容入手,发现对方起诉的主债权不属于担保范围,最后一举扭转了案件结局。

以上是从宏观层面应对担保纠纷的方法。当然这里面还有很多细节问题,我将在以后的讲解中逐步予以阐述。

关注我,解决担保纠纷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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