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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那些事儿(四)担保期间——担保纠纷中的黄金时段

时间:2026-02-05     作者:司品义【原创】

上期文章中,我们谈到担保纠纷的四件事,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保证期间这件事。这是法庭中争辩最为激烈的问题之一。我分析担保合同纠纷,也是从担保期间入手。保证期间有多重要呢?可以说,担保期间是“时间就是金钱”在法律上的反映,债权人超过保证期间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就可以摆脱担保责任。所以,保证期间是锁定担保人责任的期间,是一个黄金时段,是担保人对抗债权人最为有力的武器。保证期间可以约定,但是约定的担保期间不能过长或者过短,过长或者过短的约定,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法定的保证期间是六个月。保证期间从债权到期日开始计算,也可以从约定的日期开始计算。

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无论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保证期间是一样的,两者没有区别。

二是,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主张权利的,主张权利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信函、电话、微信都可以;但是对一般责任担保人主张权利,必须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主张。

三是,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其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有多个保证人的,要分别向每一个担保人主张权利。否则,没有被主张权利的担保人免除责任;有追偿权的担保人可以部分免责。

此外,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保证期间内锁定担保人的责任后,不要万事大吉,要及时起诉,否则会前功尽弃;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紧密相关,必须注意到这一点。

二是,“本息还清为止”之类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在法律上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故,对“本息还清为止”之类的约定要格外注意。

三是,对于物的担保,比如以房抵押;以车抵押的担保,不适于担保期间,而是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即超过诉讼时效主张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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